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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認為某某公安分局違法案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信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 www.dientxj.cn 時間:2025-02-28 來源: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李某甲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于2025年2月21日通過郵寄方式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強行損毀申請人房屋、附著物及室內(nèi)物品的違法行為未立案查處的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經(jīng)審查,申請人和李某乙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落款日期為2022年2月21日的《查處申請書》,稱:其房屋位于平橋區(qū)XX街道辦事處XX居委會XX組公路邊XX口,2020年8月11日上午9點多有穿警服的人員和寫有公安的警車還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員將申請人的合法房屋用大型挖掘機將房屋損毀,并將室內(nèi)物品破壞和被埋。申請人去派出所報案,要求立案偵查,警察沒有立案,告知是政府行為,讓去起訴或上訪。請求被申請人對強行損毀申請人的房屋、附著物及室內(nèi)物品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郵件跟蹤記錄顯示,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4日簽收該郵件。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quán)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quán)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應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4日簽收案涉查處申請,申請人于2025年2月21日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時,遠超出上述規(guī)定期限。因此,申請人本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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