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方某某等476人
被申請人:信陽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于2024年11月11日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補正,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5年3月7日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準予撤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3月10日
申請人:方某某等476人
被申請人:信陽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于2024年11月11日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補正,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5年3月7日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準予撤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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