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5年2月9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2月21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5年3月10日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準予撤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3月11日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5年2月9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2月21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5年3月10日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準予撤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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