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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某某公安分局行政處罰案行政處罰終止決定書

信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 www.dientxj.cn 時間:2025-04-03 來源: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5年3月12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fù)議申請,本機關(guān)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fù)議期間,申請人于2025年3月27日請求撤回行政復(fù)議申請,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準予撤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fù)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行政復(fù)議終止。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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