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XXXX派出所
負責人:吳濤,所長
第三人:周某某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2月7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4〕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1月23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fù)議申請,本機關(guān)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撤銷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4〕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該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不合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申請人稱: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0月6日10時許,在信陽市XXXX街XXX家屬院外,申請人毆打第三人。經(jīng)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第三人的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2024年10月7日,被申請人受理該案并進行調(diào)查。2024年12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4〕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以毆打他人行為較輕處罰款伍佰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詢問筆錄、視頻、信公(浉)鑒(臨)〔2024〕XXX號鑒定書、戶籍證明、行政處罰審批表等。
本機關(guān)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4〕XXX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fù)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guān)決定: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12月7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罰決字〔2024〕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若申請人、第三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