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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某不服某某公安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書

信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 www.dientxj.cn 時間:2025-04-17 來源: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趙某某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楊春歷,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罰決字〔2024〕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5年2月11日通過郵寄方式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撤銷信浉公(XX)行罰決字〔2024〕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該決定書濫用職權,執(zhí)法犯法,性質(zhì)惡劣,侵犯其權益。

  被申請人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5日,申請人及其母親程某某在(2020)豫行終XXX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確認程某某已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140萬元,足以彌補其損失的情況下,繼續(xù)到國家信訪局、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登記反映其家養(yǎng)殖場和房子被強拆的相關問題,后前往北京市XX街附近特殊場所滯留時,被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送往“XXX救濟服務中心”安置,后被駐京工作組相關人員勸返回信陽。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3日進行立案調(diào)查,當日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告知,并作出信浉公(XX)行罰決字〔2024〕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以尋釁滋事行為一般處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詢問筆錄、視頻、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罰決字〔2024〕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罰決字〔2024〕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

  若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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