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仝某
被申請人:信陽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張巍,局長
第三人:丁某某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5年2月17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fù)議申請,本機關(guān)依法予以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撤銷信明公(X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該行政處罰決定定性錯誤,遺漏共同違法行為人。
被申請人稱: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運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dāng)。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1月1日14時許,在XX鎮(zhèn)XX農(nóng)貿(mào)市場XX超市,第三人誤以為申請人在自己上貨的超市內(nèi)“串貨”,隨后對申請人進行毆打,造成申請人受傷住院,第三人的行為構(gòu)成毆打他人。2025年1月2日,被申請人受理該案并進行調(diào)查。2025年1月13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同日作出信明公(X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以毆打他人行為一般處行政拘留七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詢問筆錄、視頻、戶籍證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審批表等。
本機關(guān)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fù)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guān)決定:維持被申請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罰決字〔2025〕XX號行政處罰決定。
若申請人、第三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4月16日